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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92710号“老干婆 LAO GAN P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17921号
2020-11-02 00:00:00.0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永君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永君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张春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5592710号“老干婆 LAO GAN P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干婆 LAO GAN P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5687号“老干妈”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外观上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92710号“老干婆 LAO GAN P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永君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永君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张春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5592710号“老干婆 LAO GAN P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干婆 LAO GAN P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5687号“老干妈”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外观上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92710号“老干婆 LAO GAN P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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