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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79961号“VCL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274号
2025-04-09 00:00:00.0
异议人:法雷奥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庄建鸿
异议人法雷奥对被异议人庄建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79961号“VCL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CLA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发电机;涡轮压缩机;交流发电机;弹簧(机器部件);轴承(机器部件);马达和引擎机油滤清器;马达启动器;发电设备;阀(机器部件);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51833号“法雷奥VALEO及图”商标和第1012532号“VALEO”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空运载器;车座安全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4651830号“法雷奥VALEO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70058号“VALEO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第G1681041号“VALEO”商标等,核定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发电机;瓣阀(机器部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和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79961号“VCL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庄建鸿
异议人法雷奥对被异议人庄建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79961号“VCL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CLA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发电机;涡轮压缩机;交流发电机;弹簧(机器部件);轴承(机器部件);马达和引擎机油滤清器;马达启动器;发电设备;阀(机器部件);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51833号“法雷奥VALEO及图”商标和第1012532号“VALEO”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空运载器;车座安全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4651830号“法雷奥VALEO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70058号“VALEO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第G1681041号“VALEO”商标等,核定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发电机;瓣阀(机器部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和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79961号“VCL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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