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8033326号“茶都岩”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6018号
2022-01-14 00:00:00.0
异议人:杭州茶都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林福文
异议人杭州茶都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福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8033326号“茶都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都岩”指定使用于第30类“可可;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6080号、第14785685号“茶都CHADU”商标、第40526085号“茶都CHAD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茶;红茶;绿茶;乌龙茶;黄茶;黑茶;白茶;铁观音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033326号“茶都岩”商标在“茶;红茶;绿茶;乌龙茶;黄茶;黑茶;白茶;铁观音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林福文
异议人杭州茶都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福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8033326号“茶都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都岩”指定使用于第30类“可可;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6080号、第14785685号“茶都CHADU”商标、第40526085号“茶都CHAD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茶;红茶;绿茶;乌龙茶;黄茶;黑茶;白茶;铁观音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033326号“茶都岩”商标在“茶;红茶;绿茶;乌龙茶;黄茶;黑茶;白茶;铁观音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