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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80170号“JINYI GROU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066号
2020-06-1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6980170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锦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芊芊
申请人因第6980170号“JINYI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6924号决定,于2019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2016年01月31日至2019年01月3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中的英文“JINYI”为申请人字号“锦艺”的拼音,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就将该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保险”等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的、公开的、不间断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申请人官网信息。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可知,申请人在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审商标档案。
我局将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0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0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银行;艺术品估价;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
2019年01月31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保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19年09月23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保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荣誉、申请人官网信息、营业执照、复审商标档案等证据均未体现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的保险等服务项目上,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保险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芊芊
申请人因第6980170号“JINYI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6924号决定,于2019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2016年01月31日至2019年01月3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中的英文“JINYI”为申请人字号“锦艺”的拼音,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就将该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保险”等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的、公开的、不间断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申请人官网信息。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可知,申请人在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审商标档案。
我局将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0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0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银行;艺术品估价;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
2019年01月31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保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19年09月23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保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荣誉、申请人官网信息、营业执照、复审商标档案等证据均未体现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的保险等服务项目上,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保险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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