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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35812号“阿尔拉姆大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4477号
2023-11-10 00:00:00.0
异议人:达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山水鲜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盛世合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山水鲜啤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5535812号“阿尔拉姆大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尔拉姆大星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调味啤酒;无酒精饮料;精酿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黑啤酒(烘制麦芽啤酒);淡色爱尔啤酒;果味啤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397766号“大星”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加气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加工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大星”,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35812号“阿尔拉姆大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山水鲜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盛世合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山水鲜啤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5535812号“阿尔拉姆大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尔拉姆大星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调味啤酒;无酒精饮料;精酿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黑啤酒(烘制麦芽啤酒);淡色爱尔啤酒;果味啤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397766号“大星”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加气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加工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大星”,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35812号“阿尔拉姆大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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