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605730号“天才乖乖GENIUS DARL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854号
2025-04-09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詹潇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詹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605730号“天才乖乖GENIUS DARL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才乖乖GENIUS DARL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痱子粉;爽身粉;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761650号“小小天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研磨材料;香精油;儿童用化妆品;牙膏”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839690号“天才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儿童用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香”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05730号“天才乖乖GENIUS DARL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詹潇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詹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605730号“天才乖乖GENIUS DARL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才乖乖GENIUS DARL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痱子粉;爽身粉;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761650号“小小天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研磨材料;香精油;儿童用化妆品;牙膏”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839690号“天才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儿童用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香”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05730号“天才乖乖GENIUS DARL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