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287681号“凤凰智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08899号
2025-01-1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7287681 |
申请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87681号“凤凰智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8657号“凤凰智业 凤 PHOENIX INTELLIGENCE及图”商标、第76455410号“凤凰智拓”商标、第76626981号“凤凰智创”商标、第76967888号“凤凰合音唱诵”商标、第76966881号“凤凰生物及图”商标、第76957680号“凤凰合音唱法”商标、第76035156号“凤凰经络通”商标、第76026189号“凤凰轩”商标、第33071876号“凤凰新闻及图”商标、第14300540号“凤凰高科”商标、第31849352号“凤凰网及图”商标、第15528819号“凤凰文化”商标、第71603982号“凤凰书院”商标、第15095550号“凤凰百货”商标、第54633086号“凤凰严选”商标、第19391293号“凤凰娱乐”商标、第74847751号“凤凰农产及图”商标、第15563207号“凤凰金融”商标、第16430886号“凤凰视频及图”商标、第16421544号“凤凰周刊及图”商标、第6882736号“凤凰新媒体 PHOENIX NEW MEDIA及图”商标、第33548254号“凤凰时创及图”商标、第76376789号“凤凰精养”商标、第16348039号“凤凰广播及图”商标、第15529091号“凤凰艺术”商标、第9884526号“凤凰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至六、二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七、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尚未作出决定,故引证商标七、八仍为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商标。
4、引证商标十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十七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七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至十二、十四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凤凰”,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七至十二、十四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六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七、八、十七权利状态虽尚未确定,但其最终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87681号“凤凰智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8657号“凤凰智业 凤 PHOENIX INTELLIGENCE及图”商标、第76455410号“凤凰智拓”商标、第76626981号“凤凰智创”商标、第76967888号“凤凰合音唱诵”商标、第76966881号“凤凰生物及图”商标、第76957680号“凤凰合音唱法”商标、第76035156号“凤凰经络通”商标、第76026189号“凤凰轩”商标、第33071876号“凤凰新闻及图”商标、第14300540号“凤凰高科”商标、第31849352号“凤凰网及图”商标、第15528819号“凤凰文化”商标、第71603982号“凤凰书院”商标、第15095550号“凤凰百货”商标、第54633086号“凤凰严选”商标、第19391293号“凤凰娱乐”商标、第74847751号“凤凰农产及图”商标、第15563207号“凤凰金融”商标、第16430886号“凤凰视频及图”商标、第16421544号“凤凰周刊及图”商标、第6882736号“凤凰新媒体 PHOENIX NEW MEDIA及图”商标、第33548254号“凤凰时创及图”商标、第76376789号“凤凰精养”商标、第16348039号“凤凰广播及图”商标、第15529091号“凤凰艺术”商标、第9884526号“凤凰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至六、二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七、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尚未作出决定,故引证商标七、八仍为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商标。
4、引证商标十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十七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七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至十二、十四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凤凰”,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七至十二、十四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六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七、八、十七权利状态虽尚未确定,但其最终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