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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87432号“玉兰康”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3780号
2020-02-20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州市彦婕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市彦婕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第27887432号“玉兰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商标,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玉兰油”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雪花膏、爽身粉、玫瑰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洗面奶、洗发液、美容面膜、香水”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玉兰”且并未形成明显与之相区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的“OLAY”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经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玉兰康”与异议人“OLAY”商标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异议人利益。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87432号“玉兰康”商标在“化妆品;牙膏;洗面奶;洗发液;美容面膜;香水”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州市彦婕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市彦婕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第27887432号“玉兰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商标,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玉兰油”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雪花膏、爽身粉、玫瑰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洗面奶、洗发液、美容面膜、香水”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玉兰”且并未形成明显与之相区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的“OLAY”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经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玉兰康”与异议人“OLAY”商标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异议人利益。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87432号“玉兰康”商标在“化妆品;牙膏;洗面奶;洗发液;美容面膜;香水”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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