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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032562号“女神蓝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76719号
2024-07-12 00:00:00.0
申请人: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珠海冰威饮品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1日对第53032562号“女神蓝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79544号“蓝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52068号“蓝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126495号“蓝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407762号“蓝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在“啤酒”商品上经过长期地使用和宣传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3、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4、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珠海市动力先锋贸易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众多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包括“科百威”、“彩富哈啤”、“奔富向前”、“康帅傅”、“自由女神蓝妹”、“利口鹿野格”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介绍、企业资质证明、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2、“蓝妹”系列商标的注册证明、许可使用协议书材料;
3、产品销售合同书、广告合同书及发票材料;
4、媒体对“蓝妹”品牌的报道材料;
5、“蓝妹”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材料;
6、天眼查网站关于被申请人及珠海市动力先锋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材料;
7、被申请人及珠海市动力先锋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抄袭的他人品牌介绍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7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2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42件商标,主要涉及第32类、第33类、第43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第21110013号“佰威邦 BSERPO” 商标、第24216119号“科百威 COBUAWEL”商标、第28809155号“新锐佰威”商标、第34275138号“佰威兄弟”商标、第29085377号“自由女神蘭妹”商标、第48966944号“自由女神兰妹啤酒”商标、第49265118号“女神兰妹”商标、第49556548号“优极兰妹”商标、第36093250号“冰威野格”商标、第36084407号“利口鹿野格”商标、第36174978号“一级庄奔富之路”商标、第37559129号“奔富向前”商标、第56159746号“彩富哈啤”商标、第44741167号“康帅博”商标、第38254962号“巴顿宾利”商标、第12064783号“黑酷 CQQL及图”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类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合理期限内,对其宣传使用引证商标一商品的销售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跨类较大,行业特征区别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至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争议商标“女神蓝妹”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蓝妹”商标在啤酒等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申请人的知名商标“蓝妹”,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难谓正当。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42件商标,主要涉及第32类、第33类、第43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自由女神兰妹啤酒”、“女神兰妹”、“佰威邦 BSERPO”、“科百威 COBUAWEL”、“新锐佰威”、“佰威兄弟”、“冰威野格”、“利口鹿野格”、“一级庄奔富之路”、“奔富向前”、“彩富哈啤”、“康帅博”、“巴顿宾利”、“黑酷 CQQL及图”等众多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具备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及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其次,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珠海市动力先锋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关联公司,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珠海市动力先锋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众多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珠海冰威饮品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1日对第53032562号“女神蓝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79544号“蓝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52068号“蓝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126495号“蓝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407762号“蓝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在“啤酒”商品上经过长期地使用和宣传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3、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4、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珠海市动力先锋贸易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众多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包括“科百威”、“彩富哈啤”、“奔富向前”、“康帅傅”、“自由女神蓝妹”、“利口鹿野格”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介绍、企业资质证明、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2、“蓝妹”系列商标的注册证明、许可使用协议书材料;
3、产品销售合同书、广告合同书及发票材料;
4、媒体对“蓝妹”品牌的报道材料;
5、“蓝妹”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材料;
6、天眼查网站关于被申请人及珠海市动力先锋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材料;
7、被申请人及珠海市动力先锋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抄袭的他人品牌介绍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7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2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42件商标,主要涉及第32类、第33类、第43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第21110013号“佰威邦 BSERPO” 商标、第24216119号“科百威 COBUAWEL”商标、第28809155号“新锐佰威”商标、第34275138号“佰威兄弟”商标、第29085377号“自由女神蘭妹”商标、第48966944号“自由女神兰妹啤酒”商标、第49265118号“女神兰妹”商标、第49556548号“优极兰妹”商标、第36093250号“冰威野格”商标、第36084407号“利口鹿野格”商标、第36174978号“一级庄奔富之路”商标、第37559129号“奔富向前”商标、第56159746号“彩富哈啤”商标、第44741167号“康帅博”商标、第38254962号“巴顿宾利”商标、第12064783号“黑酷 CQQL及图”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类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合理期限内,对其宣传使用引证商标一商品的销售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跨类较大,行业特征区别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至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争议商标“女神蓝妹”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蓝妹”商标在啤酒等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申请人的知名商标“蓝妹”,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难谓正当。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42件商标,主要涉及第32类、第33类、第43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自由女神兰妹啤酒”、“女神兰妹”、“佰威邦 BSERPO”、“科百威 COBUAWEL”、“新锐佰威”、“佰威兄弟”、“冰威野格”、“利口鹿野格”、“一级庄奔富之路”、“奔富向前”、“彩富哈啤”、“康帅博”、“巴顿宾利”、“黑酷 CQQL及图”等众多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具备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及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其次,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珠海市动力先锋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关联公司,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珠海市动力先锋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众多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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