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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04167号“RROLLS S WORL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445号
2025-04-25 00:00:00.0
异议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海涛
异议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海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604167号“RROLLS S WORL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ROLLS S WORL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T恤衫;服装;裤子;童装;运动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79295号“劳斯莱斯”商标,第13443305号“ROLLS-ROYCE CORNICHE”商标,第29272号“ROLLS-ROYCE”商标,第862358号“图形”商标,第18695109号“RR”商标,第13261675号“劳斯莱斯幻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2类“汽车;陆地车辆传动齿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汽车”商品上的“ROLLS-ROYCE”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上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04167号“RROLLS S WORL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海涛
异议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海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604167号“RROLLS S WORL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ROLLS S WORL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T恤衫;服装;裤子;童装;运动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79295号“劳斯莱斯”商标,第13443305号“ROLLS-ROYCE CORNICHE”商标,第29272号“ROLLS-ROYCE”商标,第862358号“图形”商标,第18695109号“RR”商标,第13261675号“劳斯莱斯幻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2类“汽车;陆地车辆传动齿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汽车”商品上的“ROLLS-ROYCE”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上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04167号“RROLLS S WORL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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