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3920101号“冠捷爱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9823号
2024-10-28 00:00:00.0
异议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冠捷(广州)电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冠捷(广州)电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920101号“冠捷爱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冠捷爱攻”指定使用在第42类“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0932号“冠捷TPV”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上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但是,异议人提供了其在中国市场使用其“冠捷”、“AOC”等商标的证据及其所获荣誉,作为同行从业者,被异议人可能接触并知晓异议人商标,被异议人亦未答辩并合理解释被异议商标的渊源,同时被异议人还申请了与异议人商标相近似的“冠捷雷霆”、“AOCAGON”等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与正当。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20101号“冠捷爱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冠捷(广州)电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冠捷(广州)电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920101号“冠捷爱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冠捷爱攻”指定使用在第42类“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0932号“冠捷TPV”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上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但是,异议人提供了其在中国市场使用其“冠捷”、“AOC”等商标的证据及其所获荣誉,作为同行从业者,被异议人可能接触并知晓异议人商标,被异议人亦未答辩并合理解释被异议商标的渊源,同时被异议人还申请了与异议人商标相近似的“冠捷雷霆”、“AOCAGON”等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与正当。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20101号“冠捷爱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