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2854488号“ZHIB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1293号
2022-01-17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植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54488号“ZHIB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08169号“ZHIEN”商标、第3048328号“戴维及图”商标、第21886668号“祉本 ZHIBEN”商标、第27129233号“致本 ZHIB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黑板、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纸、文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ZHIEN”,引证商标三、四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ZHIBE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54488号“ZHIB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08169号“ZHIEN”商标、第3048328号“戴维及图”商标、第21886668号“祉本 ZHIBEN”商标、第27129233号“致本 ZHIB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黑板、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纸、文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ZHIEN”,引证商标三、四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ZHIBE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