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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10992号“邻乡年LINXIANGNI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5285号
2025-04-23 00:00:00.0
异议人:百事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小平
异议人百事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小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10992号“邻乡年LINXIANGN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邻乡年LINXIANGNIA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果;蜂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7039号“图形”、第5868187号“乐事LAY'S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蜂蜜”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10992号“邻乡年LINXIANGNI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小平
异议人百事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小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10992号“邻乡年LINXIANGN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邻乡年LINXIANGNIA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果;蜂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7039号“图形”、第5868187号“乐事LAY'S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蜂蜜”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10992号“邻乡年LINXIANGNI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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