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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06972号“沐伊富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632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冠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玉华
异议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玉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06972号“沐伊富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沐伊富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保健;医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4010038号“富乔”、第31507219号“富桥”、第42278271号“富桥FUQIA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2类“理疗;保健;公共保健浴室”、第44类“疗养院;理疗;休养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对服务的误认误购。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6972号“沐伊富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重庆冠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玉华
异议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玉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06972号“沐伊富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沐伊富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保健;医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4010038号“富乔”、第31507219号“富桥”、第42278271号“富桥FUQIA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2类“理疗;保健;公共保健浴室”、第44类“疗养院;理疗;休养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对服务的误认误购。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6972号“沐伊富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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