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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48247号“渝霖食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52844号
2019-10-24 00:00:00.0
申请人:高伟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8247号“渝霖食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45854号“金圣杰及图”商标、第3991217号“鱼龙湾 yulongwan及图”商标、第19345407号“林氏精工坊及图”商标、第5312944号“晓马鸭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各自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8247号“渝霖食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45854号“金圣杰及图”商标、第3991217号“鱼龙湾 yulongwan及图”商标、第19345407号“林氏精工坊及图”商标、第5312944号“晓马鸭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各自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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