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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06461号“AXV”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348号
2025-05-12 00:00:00.0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旺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06461号“AX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XV”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外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92541号“AX及图”、第35080635号“AX ARMANI EXCHANG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上衣;夹克(服装);裤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AX”,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06461号“AXV”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旺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06461号“AX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XV”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外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92541号“AX及图”、第35080635号“AX ARMANI EXCHANG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上衣;夹克(服装);裤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AX”,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06461号“AXV”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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