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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44557号“名门贡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81352号
2022-06-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9244557 |
申请人:贵州宏图九州生态农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44557号“名门贡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51380号“名门静音门锁”商标、第35968522号“名门”商标、第25208188号“名门优选”商标、第20851502号“名门静音”商标、第9976475号“名门世家”商标、第13581959号“名门国际房车小镇”商标、第15830793号“名门静音门锁”商标、第20852182号“名门智能”商标、第15619114号“名门一品”商标、第15299163号“名门佰年M”商标、第58059175号“名门娱乐”商标、第14471695号“名门装饰 DOOR DECORATION”商标、第49876725号“名门世家酒业有限公司”商标、第53513876号“名门御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因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四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均为“名门”,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44557号“名门贡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51380号“名门静音门锁”商标、第35968522号“名门”商标、第25208188号“名门优选”商标、第20851502号“名门静音”商标、第9976475号“名门世家”商标、第13581959号“名门国际房车小镇”商标、第15830793号“名门静音门锁”商标、第20852182号“名门智能”商标、第15619114号“名门一品”商标、第15299163号“名门佰年M”商标、第58059175号“名门娱乐”商标、第14471695号“名门装饰 DOOR DECORATION”商标、第49876725号“名门世家酒业有限公司”商标、第53513876号“名门御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因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四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均为“名门”,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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