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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96939号“RRMA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877号
2025-03-25 00:00:00.0
异议人:林内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鑫聚力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内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中山市鑫聚力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96939号“RRM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RMAI”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燃气炉;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浴室装置;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器;建筑物采暖用电暖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6099号“RINNAI”、第930974号“RINNAI”、第44567793号“RINNAI”、第7694417号“林内 RINNA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96939号“RRM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鑫聚力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内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中山市鑫聚力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96939号“RRM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RMAI”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燃气炉;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浴室装置;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器;建筑物采暖用电暖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6099号“RINNAI”、第930974号“RINNAI”、第44567793号“RINNAI”、第7694417号“林内 RINNA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96939号“RRM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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