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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60704号“JUS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504号
2025-01-15 00:00:00.0
异议人:特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东炬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沙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炬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060704号“JUS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USEN”指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81817号“杰森”、第13854836号“杰森雅静”、第10133200号“JASO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雪花石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60704号“JUS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东炬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沙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炬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060704号“JUS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USEN”指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81817号“杰森”、第13854836号“杰森雅静”、第10133200号“JASO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雪花石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60704号“JUS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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