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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70420号“云屿亚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27217号
2020-12-16 00:00:00.0
申请人: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道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耀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0日对第39070420号“云屿亚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亚朵”来源于云南怒江州福贡县亚朵村,亚朵生活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之一,申请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已有多件商标获准注册,也对“亚朵酒店”作品进行了版权作品登记。亚朵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在一定范围内取得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特定的联系。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亚朵品牌而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7277636号“亚朵”商标、第10719750号“亚朵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和在先字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简介、申请人百度百科完整介绍、申请人网站亚朵缘起图片;
2、LOGO设计稿件、申请人商标注册清单、“亚朵酒店”确认稿和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3、申请人网站图片、亚朵生活微信公众号等图片、亚朵生活淘宝账户;
4、申请人部分酒店管理合同、授权合同及对应发票、店面外观图片、各店点评记录;
5、部分广告设计、宣传等合同和发票;
5、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所获荣誉;
6、百度关于“亚朵”搜索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现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和在先著作权,从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云屿亚朵”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亚朵”、引证商标二的文字“亚朵酒店”在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开发票;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广告;商业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另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的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证据不足,难以成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会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道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耀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0日对第39070420号“云屿亚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亚朵”来源于云南怒江州福贡县亚朵村,亚朵生活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之一,申请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已有多件商标获准注册,也对“亚朵酒店”作品进行了版权作品登记。亚朵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在一定范围内取得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特定的联系。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亚朵品牌而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7277636号“亚朵”商标、第10719750号“亚朵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和在先字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简介、申请人百度百科完整介绍、申请人网站亚朵缘起图片;
2、LOGO设计稿件、申请人商标注册清单、“亚朵酒店”确认稿和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3、申请人网站图片、亚朵生活微信公众号等图片、亚朵生活淘宝账户;
4、申请人部分酒店管理合同、授权合同及对应发票、店面外观图片、各店点评记录;
5、部分广告设计、宣传等合同和发票;
5、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所获荣誉;
6、百度关于“亚朵”搜索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现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和在先著作权,从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云屿亚朵”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亚朵”、引证商标二的文字“亚朵酒店”在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开发票;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广告;商业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另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的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证据不足,难以成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会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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