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9604271号“酷动KU D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99430号
2023-07-18 00:00:00.0
申请人: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39604271号“酷动KU D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843568号“脉动”商标、第3256746号“脉动”商标、第3470795号“脉动”商标、第7843566号“脉动”商标、第18248343号“脉动”商标、第33708728号“脉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多次被认定为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3、被申请人恶意攀附申请人“脉动”品牌商誉,通过摹仿字体设计、抄袭饮料瓶身和包装装潢以及进行误导性营销和推广,在消费者中已经导致严重的混淆和误认,损害了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达能中国以及脉动的简介
2、2003至2020年“脉动”饮料包装图片
3、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函
4、申请人的“脉动”商标被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的证明
5、驰名商标认定等关于申请人“脉动”商标知名度的证据
6、“脉动”品牌的市场占有率统计报告
7、关于“脉动”饮料的销售证据
8、相关期刊、论文、媒体报道等
9、相关广告宣传证据
10、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的报道
11、行政保护记录
12、申请人商标信息
13、外观设计专利信息
14、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产品对比图片、销售情况图片的公证书
15、微博、抖音、百度贴吧中被申请人产品造成混淆误认的截图公证书
16、小红书、东湖论坛中被申请人产品造成消费者混淆的网页存证
1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酷动”商标最早于2003年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已并存20年。申请人证据均形成于2003年以后,无法证明“酷动”品牌是对“脉动”的攀附。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合法延续,合理且正当,被申请人无恶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在先“酷动”商标信息
2、百度汉语关于“脉动”的解释
3、相关媒体报道
4、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报告
5、“酷动”维生素饮品图片
6、销售协议、发票、出库单、检验报告等争议商标使用证据
7、广告证据
8、相关媒体报道
9、其他相关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不认可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并已经对被申请人商标提起撤销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异议决定;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20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申请人名下在第29、32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3、我局曾在商评字[2014]第008935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引证商标二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39604271号“酷动KU D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843568号“脉动”商标、第3256746号“脉动”商标、第3470795号“脉动”商标、第7843566号“脉动”商标、第18248343号“脉动”商标、第33708728号“脉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多次被认定为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3、被申请人恶意攀附申请人“脉动”品牌商誉,通过摹仿字体设计、抄袭饮料瓶身和包装装潢以及进行误导性营销和推广,在消费者中已经导致严重的混淆和误认,损害了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达能中国以及脉动的简介
2、2003至2020年“脉动”饮料包装图片
3、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函
4、申请人的“脉动”商标被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的证明
5、驰名商标认定等关于申请人“脉动”商标知名度的证据
6、“脉动”品牌的市场占有率统计报告
7、关于“脉动”饮料的销售证据
8、相关期刊、论文、媒体报道等
9、相关广告宣传证据
10、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的报道
11、行政保护记录
12、申请人商标信息
13、外观设计专利信息
14、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产品对比图片、销售情况图片的公证书
15、微博、抖音、百度贴吧中被申请人产品造成混淆误认的截图公证书
16、小红书、东湖论坛中被申请人产品造成消费者混淆的网页存证
1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酷动”商标最早于2003年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已并存20年。申请人证据均形成于2003年以后,无法证明“酷动”品牌是对“脉动”的攀附。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合法延续,合理且正当,被申请人无恶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在先“酷动”商标信息
2、百度汉语关于“脉动”的解释
3、相关媒体报道
4、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报告
5、“酷动”维生素饮品图片
6、销售协议、发票、出库单、检验报告等争议商标使用证据
7、广告证据
8、相关媒体报道
9、其他相关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不认可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并已经对被申请人商标提起撤销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异议决定;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20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申请人名下在第29、32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3、我局曾在商评字[2014]第008935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引证商标二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