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4709106号“郝视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33000号
2024-11-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4709106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上海高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兴伟奇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对第54709106号“郝视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607916号“好视立 GOOD eyesight”商标、第6240619号“好视立 GOOD eyesight”商标、第14677838号“好视立 GOOD eyesigh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在“眼镜;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光学);眼镜架”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门店地址邻近,其必然知晓申请人及“好视立”系列商标的存在。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仿冒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抄袭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与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等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广告合同及视频截图、经销协议、门店及经销商照片、活动照片;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国图检索报告;在先案件判决书、裁决文书;申请人门店照片及地址信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点地理距离截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仿冒情况及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动物养殖;医疗按摩;康复中心;园艺;按摩;配镜服务;眼科服务;通过网站提供保健信息;化妆师服务;保健站”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为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眼镜行等服务上。由申请人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与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为关联公司,故本案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对主体资格的规定。
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福意联FUYILIAN”、“聚划算 juhuasuan”、“拼少少pinshaoshao”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经我局审理已作出宣告无效的裁定,并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郝视力”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好视立”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园艺;按摩;配镜服务;眼科服务;通过网站提供保健信息;化妆师服务;保健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理疗、按摩、眼镜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康复中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动物养殖;康复中心”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一虽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本案焦点问题应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动物养殖;康复中心”非类似服务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康复中心”非类似服务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眼镜等商品在服务内容、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动物养殖;康复中心”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康复中心”非类似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好视立”系列商标,故申请人主张《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福意联FUYILIAN”、“聚划算 juhuasuan”、“拼少少pinshaoshao”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经我局审理已作出宣告无效的裁定,并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名下商标具有使用意图,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兴伟奇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对第54709106号“郝视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607916号“好视立 GOOD eyesight”商标、第6240619号“好视立 GOOD eyesight”商标、第14677838号“好视立 GOOD eyesigh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在“眼镜;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光学);眼镜架”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门店地址邻近,其必然知晓申请人及“好视立”系列商标的存在。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仿冒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抄袭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与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等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广告合同及视频截图、经销协议、门店及经销商照片、活动照片;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国图检索报告;在先案件判决书、裁决文书;申请人门店照片及地址信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点地理距离截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仿冒情况及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动物养殖;医疗按摩;康复中心;园艺;按摩;配镜服务;眼科服务;通过网站提供保健信息;化妆师服务;保健站”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为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眼镜行等服务上。由申请人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与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为关联公司,故本案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对主体资格的规定。
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福意联FUYILIAN”、“聚划算 juhuasuan”、“拼少少pinshaoshao”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经我局审理已作出宣告无效的裁定,并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郝视力”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好视立”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园艺;按摩;配镜服务;眼科服务;通过网站提供保健信息;化妆师服务;保健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理疗、按摩、眼镜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康复中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动物养殖;康复中心”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一虽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本案焦点问题应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动物养殖;康复中心”非类似服务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康复中心”非类似服务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眼镜等商品在服务内容、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动物养殖;康复中心”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康复中心”非类似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好视立”系列商标,故申请人主张《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福意联FUYILIAN”、“聚划算 juhuasuan”、“拼少少pinshaoshao”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经我局审理已作出宣告无效的裁定,并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名下商标具有使用意图,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