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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918592号“汾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5237号
2025-02-12 00:00:00.0
申请人:崔江河
委托代理人:济南尚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18592号“汾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516号“汾酒 fen及图”商标、第284528号“汾酒及图”商标、第284510号“汾酒 fen jiu及图”商标、第77212015号“汾潞之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济南尚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18592号“汾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516号“汾酒 fen及图”商标、第284528号“汾酒及图”商标、第284510号“汾酒 fen jiu及图”商标、第77212015号“汾潞之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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