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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682947号“虎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683号
2023-09-0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2682947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虎虎生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郑州樱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52682947号“虎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以游戏直播为核心业务、致力于打造全球领先的直播平台的技术驱动型内容公司。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6731190号“虎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080447号“虎吖家族 HUYA FAMIL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被申请人仿冒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虎牙”商标不具有正当使用的需求,该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奖项;
2、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3、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相关宣传材料及报道、发布会等;
4、网站及app、以“虎牙”为关键词的网络搜索结果;
5、其他证据资料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打造的炒鸡餐饮品牌,在河南省行业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善意具有合理来源。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门店照片、荣誉证明、广告宣传、加盟合同等光盘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其他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郑州樱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手机用可下载的表情符号;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数据处理设备;电子图书阅读器;计算机”商品上。2023年7月18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郑州虎虎生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虎丫”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且本案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资料、所获荣誉等资料,上述资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主营餐饮行业,主要使用商标为“虎丫炒鸡”,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并非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攀附。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应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对“虎牙”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达到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虎虎生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郑州樱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52682947号“虎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以游戏直播为核心业务、致力于打造全球领先的直播平台的技术驱动型内容公司。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6731190号“虎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080447号“虎吖家族 HUYA FAMIL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被申请人仿冒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虎牙”商标不具有正当使用的需求,该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奖项;
2、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3、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相关宣传材料及报道、发布会等;
4、网站及app、以“虎牙”为关键词的网络搜索结果;
5、其他证据资料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打造的炒鸡餐饮品牌,在河南省行业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善意具有合理来源。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门店照片、荣誉证明、广告宣传、加盟合同等光盘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其他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郑州樱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手机用可下载的表情符号;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数据处理设备;电子图书阅读器;计算机”商品上。2023年7月18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郑州虎虎生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虎丫”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且本案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资料、所获荣誉等资料,上述资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主营餐饮行业,主要使用商标为“虎丫炒鸡”,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并非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攀附。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应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对“虎牙”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达到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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