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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20459号“舍之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706号
2024-11-11 00:00:00.0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天文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天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820459号“舍之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舍之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72656号“舍之道及图”、第22141790号“舍之道酒”、第34670319号“舍得舍之道”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20459号“舍之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天文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天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820459号“舍之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舍之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72656号“舍之道及图”、第22141790号“舍之道酒”、第34670319号“舍得舍之道”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20459号“舍之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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