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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92159号“联合狮牌 SUPRE LAK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534号
2025-05-13 00:00:00.0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狮潮牌(广州)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美狮潮牌(广州)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992159号“联合狮牌 SUPRE LA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联合狮牌 SUPRE LAKE”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睡眠用眼罩”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80212号、第25032435号“SUPREME及图”及第34537070号“SUP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裤子”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92159号“联合狮牌 SUPRE LAK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狮潮牌(广州)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美狮潮牌(广州)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992159号“联合狮牌 SUPRE LA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联合狮牌 SUPRE LAKE”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睡眠用眼罩”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80212号、第25032435号“SUPREME及图”及第34537070号“SUP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裤子”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92159号“联合狮牌 SUPRE LAK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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