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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86642号“一梦酒令”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553号
2024-12-13 00:00:00.0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梦名著(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梦名著(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天津市开富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086642号“一梦酒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梦酒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3363号“梦之蓝”、第40742588号“梦玖9”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甜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86642号“一梦酒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梦名著(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梦名著(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天津市开富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086642号“一梦酒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梦酒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3363号“梦之蓝”、第40742588号“梦玖9”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甜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86642号“一梦酒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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