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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07335号“五火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8714号
2021-08-25 00:00:00.0
异议人:丁聪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德膳缘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丁聪对被异议人四川德膳缘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507335号“五火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火将”指定使用于第43类“公司食堂餐饮供应服务;学校餐饮供应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47227087号“五虎将 川蜀文化火锅 关张赵马黄 WUHUJIANG HOT POT”商标申请日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第40321592号“五虎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商标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976185号“五虎将川蜀火锅”商标、第34609337号“五虎将军”、在先申请的第45475412号“五虎将”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自助餐馆;咖啡馆”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507335号“五火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德膳缘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丁聪对被异议人四川德膳缘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507335号“五火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火将”指定使用于第43类“公司食堂餐饮供应服务;学校餐饮供应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47227087号“五虎将 川蜀文化火锅 关张赵马黄 WUHUJIANG HOT POT”商标申请日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第40321592号“五虎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商标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976185号“五虎将川蜀火锅”商标、第34609337号“五虎将军”、在先申请的第45475412号“五虎将”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自助餐馆;咖啡馆”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507335号“五火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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