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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99798号“常记黑金黑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9020号
2025-05-15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海强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4日对第45799798号“常记黑金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6036810号“周黑鸭”商标、第15756506号“周黑鸭 ZHOUHEIYA”商标、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
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损害相关公众的权益。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信息;
2、企业荣誉;
3、申请人驰名商标批复;
4、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参展情况、上市年报;
5、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6、申请人直营店清单、经销合同及发票;
7、申请人纳税证明;
8、司法及行政维权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2011年5月27日我局在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批复中认定“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在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常记黑金黑鸭”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相近之处,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板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被申请人:常海强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4日对第45799798号“常记黑金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6036810号“周黑鸭”商标、第15756506号“周黑鸭 ZHOUHEIYA”商标、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
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损害相关公众的权益。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信息;
2、企业荣誉;
3、申请人驰名商标批复;
4、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参展情况、上市年报;
5、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6、申请人直营店清单、经销合同及发票;
7、申请人纳税证明;
8、司法及行政维权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2011年5月27日我局在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批复中认定“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在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常记黑金黑鸭”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相近之处,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板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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