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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5262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5149号
2025-04-24 00:00:00.0
申请人:晓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262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12999号“陈氏皮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93742号“RJHB及图”商标、第16175684号“CYYF及图”商标、第16175651号“CYYF及图”商标、第15340327号“饕香源 TAOXI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262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12999号“陈氏皮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93742号“RJHB及图”商标、第16175684号“CYYF及图”商标、第16175651号“CYYF及图”商标、第15340327号“饕香源 TAOXI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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