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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509584号“矛派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8622号
2025-05-14 00:00:00.0
申请人:贵州名流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09584号“矛派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8358号“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054号“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51419号“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022825号“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879212号“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817143号“茅 M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29842号“茅 M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苹果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鸡尾酒、苹果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贵州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09584号“矛派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8358号“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054号“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51419号“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022825号“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879212号“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817143号“茅 M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29842号“茅 M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苹果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鸡尾酒、苹果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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