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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52832号“开心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34号
2025-02-08 00:00:00.0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开心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开心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52832号“开心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心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加工过的坚果;鸡肉;牛肉;羊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72479号“开心相伴”、第28658976号“開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脯;食用海藻提取物”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52832号“开心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开心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开心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52832号“开心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心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加工过的坚果;鸡肉;牛肉;羊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72479号“开心相伴”、第28658976号“開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脯;食用海藻提取物”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52832号“开心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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