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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61255号“桑姆•布郎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11517号
2024-08-15 00:00:00.0
申请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汤姆布朗美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对第29561255号“桑姆•布郎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THOM BROWNE品牌的所有人,THOM BROWNE(汤姆•布朗,也译为汤娒•布朗/桑姆•布朗尼)是美国高端服饰品牌,由同名设计师Thom Browne创立。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5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并广泛使用“THOM BROWNE”/“汤姆布朗”商标,在中国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是该品牌的真正权利人,与“THOM BROWNE”/“汤姆布朗”商标及申请人极具特色的红白蓝三色竖条、四道杠等设计元素形成了固定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711307号“THOM BROWNE”商标、第5845353号“Thom Browne”商标、第6249940号“THOM BROWNE”商标、第9540151号“THOM BROWNE”商标、第12146687号“汤娒布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损害了著名设计师Thom Browne(汤姆•布朗,也译为桑姆•布朗尼)的姓名权。四、被申请人至今名下共有179件商标,被申请人原名义汉唐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现仍有95件商标,其中包括大量明显抄袭、摹仿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品牌在先使用的商标。此外,被申请人刻意使用与申请人高度近似的企业名称,被申请人与其关联主体尹加燚、桑姆布郎尼服饰(嘉兴)有限公司、嘉兴星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同处服装行业,理应知晓申请人知名度极高的THOM BROWNE商标,被申请人非但不回避,反而故意申请与之相近的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被申请人的注册、使用行为难谓巧合,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实属恶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极易误导相关公众,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THOM BROWNE”/“汤姆布朗”的品牌介绍;2、申请人中文官网信息;3、“THOM BROWNE”旗舰店、专卖店信息及照片,商品信息、产品目录等;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5、宣传报道;6、购物网站搜索结果;7、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8、在先相关案件裁定;9、工商、公安查处案件的委托鉴定书、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10、引证商标信息;11、THOM BROWNE品牌的创始人Thom Browne先生签署并公证的授权书及其中文翻译;12、被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所抄袭的部分品牌介绍;13、汉唐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改公司名称为被申请人汤姆布朗美国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书、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14、汉唐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列表、所抄袭的部分品牌介绍、被认定恶意的在先案例;15、被申请人天眼查报告、桑姆布郎尼服饰(嘉兴)有限公司、嘉兴星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公示报告;16、尹加燚名下商标申请列表、所抄袭的部分品牌介绍;1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混淆性近似。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在商业经营中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THOM BROWNE”品牌商标与设计的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THOM BROWNE”品牌创始人Thom Browne先生名字的中文音译相同,侵犯其在先姓名权。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桑姆•布郎尼”百度百科搜索结果、嘉兴星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抖音账号及内容截图、被申请人曾用名汉唐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列表、在先裁定等作为质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汉唐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于2019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针织服装;帽;袜;围巾;童装;皮带(服饰用);内衣;成品衣”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2年12月8日变更为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跑鞋(带金属钉);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为申请人所有,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80件商标,被申请人原名义汉唐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共有81件商标,其中包括“汤姆•布朗尼THOM BRANY”、“桑姆•布郎尼THOM BRANY”、“爱牧仕 HAIRMURSE”、“彩帝尔Caidier”、“聚美易购 JUMEIEGO”、“爸爸回来了及图”、“BOITOWN冰希黎”、“twitch及图”等与知名商标或节目名称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被申请人原名义汉唐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第14626554号“BOITOWN冰希黎”商标、第15288420号“twitch及图”商标在无效宣告生效裁定中,已被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属于原则性规定,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桑姆•布郎尼”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时尚品牌“THOM BROWNE”的创始人Thom Browne先生出具的授权书,授权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其姓名权、制止任何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在案并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局对申请人与Thom Browne先生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予以认可,故申请人具备主张该在先姓名权并援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体资格。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桑姆•布郎尼”与设计师Thom Browne先生已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已将“汤姆布朗”、“THOM BROWNE”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对此理应知晓。尤其考虑到,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及其原名义汉唐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共计二百六十余件商标,其中除争议商标外,亦包含“汤姆•布朗尼THOM BRANY”、“桑姆•布郎尼THOM BRANY”、“爱牧仕 HAIRMURSE”、“彩帝尔Caidier”、“聚美易购 JUMEIEGO”、“爸爸回来了及图”、“BOITOWN冰希黎”、“twitch及图”等与知名品牌或知名节目名称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汤姆布朗美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对第29561255号“桑姆•布郎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THOM BROWNE品牌的所有人,THOM BROWNE(汤姆•布朗,也译为汤娒•布朗/桑姆•布朗尼)是美国高端服饰品牌,由同名设计师Thom Browne创立。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5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并广泛使用“THOM BROWNE”/“汤姆布朗”商标,在中国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是该品牌的真正权利人,与“THOM BROWNE”/“汤姆布朗”商标及申请人极具特色的红白蓝三色竖条、四道杠等设计元素形成了固定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711307号“THOM BROWNE”商标、第5845353号“Thom Browne”商标、第6249940号“THOM BROWNE”商标、第9540151号“THOM BROWNE”商标、第12146687号“汤娒布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损害了著名设计师Thom Browne(汤姆•布朗,也译为桑姆•布朗尼)的姓名权。四、被申请人至今名下共有179件商标,被申请人原名义汉唐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现仍有95件商标,其中包括大量明显抄袭、摹仿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品牌在先使用的商标。此外,被申请人刻意使用与申请人高度近似的企业名称,被申请人与其关联主体尹加燚、桑姆布郎尼服饰(嘉兴)有限公司、嘉兴星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同处服装行业,理应知晓申请人知名度极高的THOM BROWNE商标,被申请人非但不回避,反而故意申请与之相近的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被申请人的注册、使用行为难谓巧合,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实属恶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极易误导相关公众,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THOM BROWNE”/“汤姆布朗”的品牌介绍;2、申请人中文官网信息;3、“THOM BROWNE”旗舰店、专卖店信息及照片,商品信息、产品目录等;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5、宣传报道;6、购物网站搜索结果;7、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8、在先相关案件裁定;9、工商、公安查处案件的委托鉴定书、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10、引证商标信息;11、THOM BROWNE品牌的创始人Thom Browne先生签署并公证的授权书及其中文翻译;12、被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所抄袭的部分品牌介绍;13、汉唐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改公司名称为被申请人汤姆布朗美国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书、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14、汉唐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列表、所抄袭的部分品牌介绍、被认定恶意的在先案例;15、被申请人天眼查报告、桑姆布郎尼服饰(嘉兴)有限公司、嘉兴星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公示报告;16、尹加燚名下商标申请列表、所抄袭的部分品牌介绍;1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混淆性近似。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在商业经营中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THOM BROWNE”品牌商标与设计的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THOM BROWNE”品牌创始人Thom Browne先生名字的中文音译相同,侵犯其在先姓名权。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桑姆•布郎尼”百度百科搜索结果、嘉兴星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抖音账号及内容截图、被申请人曾用名汉唐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列表、在先裁定等作为质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汉唐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于2019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针织服装;帽;袜;围巾;童装;皮带(服饰用);内衣;成品衣”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2年12月8日变更为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跑鞋(带金属钉);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为申请人所有,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80件商标,被申请人原名义汉唐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共有81件商标,其中包括“汤姆•布朗尼THOM BRANY”、“桑姆•布郎尼THOM BRANY”、“爱牧仕 HAIRMURSE”、“彩帝尔Caidier”、“聚美易购 JUMEIEGO”、“爸爸回来了及图”、“BOITOWN冰希黎”、“twitch及图”等与知名商标或节目名称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被申请人原名义汉唐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第14626554号“BOITOWN冰希黎”商标、第15288420号“twitch及图”商标在无效宣告生效裁定中,已被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属于原则性规定,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桑姆•布郎尼”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时尚品牌“THOM BROWNE”的创始人Thom Browne先生出具的授权书,授权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其姓名权、制止任何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在案并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局对申请人与Thom Browne先生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予以认可,故申请人具备主张该在先姓名权并援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体资格。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桑姆•布郎尼”与设计师Thom Browne先生已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已将“汤姆布朗”、“THOM BROWNE”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对此理应知晓。尤其考虑到,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及其原名义汉唐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共计二百六十余件商标,其中除争议商标外,亦包含“汤姆•布朗尼THOM BRANY”、“桑姆•布郎尼THOM BRANY”、“爱牧仕 HAIRMURSE”、“彩帝尔Caidier”、“聚美易购 JUMEIEGO”、“爸爸回来了及图”、“BOITOWN冰希黎”、“twitch及图”等与知名品牌或知名节目名称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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