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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746248号“冠军帝衣 JDHUMPU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6297号
2025-02-27 00:00:00.0
申请人:韩志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46248号“冠军帝衣 jdhumpu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4718803号、第74709544号、第69834801号、第16795252号、第5801739号、第186248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至三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设计形式、视觉效果上均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46248号“冠军帝衣 jdhumpu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4718803号、第74709544号、第69834801号、第16795252号、第5801739号、第186248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至三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设计形式、视觉效果上均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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