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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52210号“BOH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20784号
2023-04-26 00:00:00.0
申请人:博浩数据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52210号“BO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2586号“博皓 BOHAO及图”商标、第11525838号“铂淏 bo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66840号“博浩装饰 Bohao 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52210号“BO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2586号“博皓 BOHAO及图”商标、第11525838号“铂淏 bo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66840号“博浩装饰 Bohao 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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