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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831270号“悟语茶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824号
2022-08-19 00:00:00.0
异议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东悟语茶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悟语茶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7期《商标公告》第55831270号“悟语茶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悟语茶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335343号、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第50438587号“茶颜”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茶”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831270号“悟语茶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东悟语茶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悟语茶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7期《商标公告》第55831270号“悟语茶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悟语茶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335343号、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第50438587号“茶颜”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茶”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831270号“悟语茶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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