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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09811号“好知味hot&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0463号
2018-03-26 00:00:00.0
申请人:利亚零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09811号“好知味hot&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78908号“知味”商标、第6035217号“好知味”商标、第9041153号“好知味”商标、第13586142号“好知味”商标、第1646999号“好之味及图”商标、第3776858号“好之味”商标、第3726871号“好之味及图”商标、第4724139号“贺田HOT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获奖证书、授权书、申请商标媒体宣传资料、海报及展会宣传资料、店面及产品包装等照片、网络搜索截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好知味hot&i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显著识别文字“知味”“好知味”“好之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年糕;盒饭;月饼;包子;饺子;糕点;可可饮料;寿司;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意式面食;咖啡;谷类制品;调味品;甜食;冰淇淋;糖;面包;蜂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09811号“好知味hot&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78908号“知味”商标、第6035217号“好知味”商标、第9041153号“好知味”商标、第13586142号“好知味”商标、第1646999号“好之味及图”商标、第3776858号“好之味”商标、第3726871号“好之味及图”商标、第4724139号“贺田HOT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获奖证书、授权书、申请商标媒体宣传资料、海报及展会宣传资料、店面及产品包装等照片、网络搜索截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好知味hot&i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显著识别文字“知味”“好知味”“好之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年糕;盒饭;月饼;包子;饺子;糕点;可可饮料;寿司;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意式面食;咖啡;谷类制品;调味品;甜食;冰淇淋;糖;面包;蜂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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