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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79510号“YJHAOTAIT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73216号
2022-12-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3879510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新区浒墅关镇丽如卡洛家具经营部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3879510号“YJHAOTAI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好太太”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广为相关公众知晓,请求认定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并依法给予特别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第1934404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87293号“好太太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87298号“HOT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41153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842075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862365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180546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19350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8196901号“好太太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8190557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8191398“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819808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8226976号“HOT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0095248号“郝太太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20688516号“Z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0686453号“Z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21176189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21176207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22675730号“真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22675747号“真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22675700号“真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35306654号“好太太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35306677号“好太太智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35554212号“好太太微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37138510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37138520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第37138512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第38159871号“妤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二)、第39663776A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三)、第39663776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四)、第40003931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五)、第40003964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六)、第41843101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七)、第42015241号“好太太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八)、第42274053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和名称权。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资料、商标转让证明、“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经销协议、《经济报道》及《亚太经济时报》报道资料、代言人宣传资料、“好太太”商标部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证明、监测报告、荣誉证书、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调查报告》、《中国企业报》材料、维权记录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13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1类垃圾桶、晾衣架、衣服撑架、纸巾盒、拖把脱水桶、厨房用具、餐具(刀、叉、匙除外)、拖把、刷子、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11月14日在“垃圾桶、晾衣架、衣服撑架、纸巾盒、拖把脱水桶”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767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九、三十六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十至三十五、三十七至三十九由申请人所有,该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指定使用在第21类纸巾盒等商品上,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4、引证商标十七由申请人所有,该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
5、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82件商标,且均集中在2020年-2022年之间申请注册,其中与本案相同商标12件,部分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部分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十至三十五、三十七至三十九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引证上述商标主张争议商标无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九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十七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其不具有商标在先权利,故我局对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十七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十、三十四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HAOTAITAI”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九、十一至十六、十八至三十三、三十五至三十九显著识别部分“好太太”、“HOTOTO”、“HOTATA”、“真太太”、“郝太太”、“妤太太”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垃圾桶、晾衣架、衣服撑架、纸巾盒、拖把脱水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九、十一至十六、十八至三十三、三十五至三十九核定使用的晾衣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好太太”在日用品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九、十一至十六、十八至三十三、三十五至三十九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5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82件商标,且均集中在2020年-2022年之间申请注册,其中与本案相同商标12件,部分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部分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被申请人对其上述行为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应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还主张其引证商标一经使用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是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已获得法律保护。在此前提下,无需再就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四,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新区浒墅关镇丽如卡洛家具经营部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3879510号“YJHAOTAI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好太太”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广为相关公众知晓,请求认定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并依法给予特别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第1934404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87293号“好太太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87298号“HOT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41153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842075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862365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180546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19350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8196901号“好太太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8190557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8191398“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819808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8226976号“HOT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0095248号“郝太太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20688516号“Z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0686453号“Z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21176189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21176207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22675730号“真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22675747号“真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22675700号“真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35306654号“好太太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35306677号“好太太智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35554212号“好太太微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37138510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37138520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第37138512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第38159871号“妤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二)、第39663776A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三)、第39663776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四)、第40003931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五)、第40003964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六)、第41843101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七)、第42015241号“好太太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八)、第42274053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和名称权。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资料、商标转让证明、“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经销协议、《经济报道》及《亚太经济时报》报道资料、代言人宣传资料、“好太太”商标部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证明、监测报告、荣誉证书、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调查报告》、《中国企业报》材料、维权记录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13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1类垃圾桶、晾衣架、衣服撑架、纸巾盒、拖把脱水桶、厨房用具、餐具(刀、叉、匙除外)、拖把、刷子、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11月14日在“垃圾桶、晾衣架、衣服撑架、纸巾盒、拖把脱水桶”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767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九、三十六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十至三十五、三十七至三十九由申请人所有,该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指定使用在第21类纸巾盒等商品上,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4、引证商标十七由申请人所有,该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
5、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82件商标,且均集中在2020年-2022年之间申请注册,其中与本案相同商标12件,部分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部分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十至三十五、三十七至三十九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引证上述商标主张争议商标无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九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十七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其不具有商标在先权利,故我局对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十七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十、三十四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HAOTAITAI”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九、十一至十六、十八至三十三、三十五至三十九显著识别部分“好太太”、“HOTOTO”、“HOTATA”、“真太太”、“郝太太”、“妤太太”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垃圾桶、晾衣架、衣服撑架、纸巾盒、拖把脱水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九、十一至十六、十八至三十三、三十五至三十九核定使用的晾衣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好太太”在日用品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九、十一至十六、十八至三十三、三十五至三十九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5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82件商标,且均集中在2020年-2022年之间申请注册,其中与本案相同商标12件,部分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部分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被申请人对其上述行为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应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还主张其引证商标一经使用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是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已获得法律保护。在此前提下,无需再就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四,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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