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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18848号“养岁山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757号
2025-05-09 00:00:00.0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瑞润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瑞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5318848号“养岁山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养岁山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海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22190号“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腐制品;肉;肉罐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477657号“万岁山”、第24727278号“白岁山”、第14456897号“景田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家禽(非活);鱼(非活);水果罐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的“百岁山”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是鉴于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不强,商标有所差异,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8848号“养岁山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瑞润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瑞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5318848号“养岁山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养岁山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海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22190号“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腐制品;肉;肉罐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477657号“万岁山”、第24727278号“白岁山”、第14456897号“景田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家禽(非活);鱼(非活);水果罐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的“百岁山”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是鉴于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不强,商标有所差异,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8848号“养岁山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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