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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28767号“百亿水星BAIYISHUIX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7105号
2022-06-08 00:00:00.0
异议人一:蒋新友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鹰德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蒋新友、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鹰德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1328767号“百亿水星BAIYISHUIX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亿水星BAIYISHUIX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家具;椅子(座椅);镜子(玻璃镜);床;沙发;衣柜;软木工艺品;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 异议人一蒋新友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8390号、第18504949号“水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垫;家具;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椅子(座椅);床;沙发;衣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水星”,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商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74770号“经典水星”、第13974775号“时尚水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画框;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非金属挂衣钩;软垫”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镜子(玻璃镜);软木工艺品;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328767号“百亿水星BAIYISHUIX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鹰德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蒋新友、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鹰德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1328767号“百亿水星BAIYISHUIX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亿水星BAIYISHUIX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家具;椅子(座椅);镜子(玻璃镜);床;沙发;衣柜;软木工艺品;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 异议人一蒋新友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8390号、第18504949号“水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垫;家具;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椅子(座椅);床;沙发;衣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水星”,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商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74770号“经典水星”、第13974775号“时尚水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画框;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非金属挂衣钩;软垫”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镜子(玻璃镜);软木工艺品;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328767号“百亿水星BAIYISHUIX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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