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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51239号“关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1640号
2025-01-2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5751239 |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瀚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2日对第35751239号“关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使用在管道系统产品上的“联塑 l&s及图”、“联塑”商标具有很强的原创性、显著性及极高的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305333号“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3207号“联塑 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抄袭、摹仿。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51506号“联塑 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8519号“联塑 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81960号“联塑 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434201号“联塑 l & 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559857号“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320225号“联塑 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369885号“联塑 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869144号“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670076号“联塑 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1055815号“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3147446号“联塑 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3379569号“lesso 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注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联塑集团简介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3、与“联塑”等商标相关的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发票等资料;4、申请人“联塑”商标最早使用及持续使用资料;5、销售发票、网上商城、网店、招商、促销等资料;6、年报节选、企业行业排名及纳税资料;7、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等资料;8、在先裁定书、判决证明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4年7月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申请注册,2019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抽水马桶;卫生器械和设备;坐便器;淋浴隔间;小便池(卫生设施);浴霸;消毒设备”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煤气热水器;水净化装置”、第19类“非金属排灌管”等商品上。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60余件商标,包括“马可波夕”、“皇家蒙那丽莎”、“凉东”、“凎牌”、“㕵者”、九收五”、“tovo”、“voavow”等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商评字[2020]第307141号《关于第30525108号“voav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4]第161061号《关于第39978043号“voav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9月7日,故本案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纯文字“关塑”构成,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四文字“联塑”在文字构成、字形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浴室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鉴于我局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由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外,还申请注册了60余件商标,主要集中在11类,包括“macepolo”、“fayiza”、“马可波夕”、“皇家蒙那丽莎”、“凉东”、“凎牌”、“㕵者”、九收五”、“tovo”、“voavow”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其注册争议商标及上述所列商标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进行答辩并举证,故本案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瀚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2日对第35751239号“关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使用在管道系统产品上的“联塑 l&s及图”、“联塑”商标具有很强的原创性、显著性及极高的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305333号“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3207号“联塑 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抄袭、摹仿。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51506号“联塑 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8519号“联塑 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81960号“联塑 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434201号“联塑 l & 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559857号“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320225号“联塑 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369885号“联塑 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869144号“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670076号“联塑 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1055815号“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3147446号“联塑 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3379569号“lesso 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注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联塑集团简介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3、与“联塑”等商标相关的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发票等资料;4、申请人“联塑”商标最早使用及持续使用资料;5、销售发票、网上商城、网店、招商、促销等资料;6、年报节选、企业行业排名及纳税资料;7、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等资料;8、在先裁定书、判决证明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4年7月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申请注册,2019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抽水马桶;卫生器械和设备;坐便器;淋浴隔间;小便池(卫生设施);浴霸;消毒设备”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煤气热水器;水净化装置”、第19类“非金属排灌管”等商品上。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60余件商标,包括“马可波夕”、“皇家蒙那丽莎”、“凉东”、“凎牌”、“㕵者”、九收五”、“tovo”、“voavow”等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商评字[2020]第307141号《关于第30525108号“voav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4]第161061号《关于第39978043号“voav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9月7日,故本案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纯文字“关塑”构成,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四文字“联塑”在文字构成、字形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浴室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鉴于我局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由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外,还申请注册了60余件商标,主要集中在11类,包括“macepolo”、“fayiza”、“马可波夕”、“皇家蒙那丽莎”、“凉东”、“凎牌”、“㕵者”、九收五”、“tovo”、“voavow”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其注册争议商标及上述所列商标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进行答辩并举证,故本案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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