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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46215号“杰科C牛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3375号
2025-01-16 00:00:00.0
申请人: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天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老棉袄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霸州市易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5日对第46246215号“杰科C牛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28703、14643095号“杰科”商标,第21892250号“杰科C牛”商标,第13075986号“C牛王”商标,第13075981号“C牛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在第19类建材产品类别上对申请人的“杰科、杰科C牛”商标、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北新”商标、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的“泰山”商标、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千年舟”等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采取大量复制、摹仿的形式进行恶意商标注册,完全超出实际经营活动的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申请人注册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 《作品登记证书》;
3. 关联企业信息;
4. 在先案件裁决书;
5. 申请人及母公司知名度介绍;
6. 申请人商标侵权保护资料;
7. 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8. 申请人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赞助活动等商标使用证据;
9. 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10. 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杰科石膏板or杰科龙骨”的检索报告;
11. 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是一家从事生产销售轻钢龙骨、建筑模板、木材加工销售等业务的公司。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依据。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版权证书;
2. 商品照片、厂房照片;
3. 发票。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一并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河北老棉袄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水泥板”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石膏板、水泥板、非金属板、砂浆”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 经查询,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与中高端板材品牌“千年舟”文字构成相近的“千年舟难燃胶合板”商标、与知名石膏板品牌“泰山”文字构成相近的“泰山阻燃胶合板 用泰山 保平安”商标、与知名建材品牌“北新建材”文字构成相近的“北新阻燃胶合板”商标、与知名乳胶漆品牌“多乐士”文字构成相近的“多乐杰尼”等多件与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泥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石膏板、砂浆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泥板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水泥板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争议商标中显著认读文字“杰科C牛”与引证商标四“C 牛王”、引证商标五“C 牛板”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杰科”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杰科”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杰科C牛及图”,难谓巧合。其次,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与中高端板材品牌“千年舟”文字构成相近的“千年舟难燃胶合板”商标、与知名石膏板品牌“泰山”文字构成相近的“泰山阻燃胶合板 用泰山 保平安”商标、与知名建材品牌“北新建材”文字构成相近的“北新阻燃胶合板”商标、与知名乳胶漆品牌“多乐士”文字构成相近的“多乐杰尼”等多件与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商标设计来源进行解释,也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芜湖天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老棉袄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霸州市易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5日对第46246215号“杰科C牛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28703、14643095号“杰科”商标,第21892250号“杰科C牛”商标,第13075986号“C牛王”商标,第13075981号“C牛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在第19类建材产品类别上对申请人的“杰科、杰科C牛”商标、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北新”商标、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的“泰山”商标、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千年舟”等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采取大量复制、摹仿的形式进行恶意商标注册,完全超出实际经营活动的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申请人注册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 《作品登记证书》;
3. 关联企业信息;
4. 在先案件裁决书;
5. 申请人及母公司知名度介绍;
6. 申请人商标侵权保护资料;
7. 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8. 申请人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赞助活动等商标使用证据;
9. 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10. 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杰科石膏板or杰科龙骨”的检索报告;
11. 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是一家从事生产销售轻钢龙骨、建筑模板、木材加工销售等业务的公司。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依据。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版权证书;
2. 商品照片、厂房照片;
3. 发票。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一并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河北老棉袄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水泥板”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石膏板、水泥板、非金属板、砂浆”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 经查询,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与中高端板材品牌“千年舟”文字构成相近的“千年舟难燃胶合板”商标、与知名石膏板品牌“泰山”文字构成相近的“泰山阻燃胶合板 用泰山 保平安”商标、与知名建材品牌“北新建材”文字构成相近的“北新阻燃胶合板”商标、与知名乳胶漆品牌“多乐士”文字构成相近的“多乐杰尼”等多件与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泥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石膏板、砂浆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泥板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水泥板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争议商标中显著认读文字“杰科C牛”与引证商标四“C 牛王”、引证商标五“C 牛板”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杰科”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杰科”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杰科C牛及图”,难谓巧合。其次,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与中高端板材品牌“千年舟”文字构成相近的“千年舟难燃胶合板”商标、与知名石膏板品牌“泰山”文字构成相近的“泰山阻燃胶合板 用泰山 保平安”商标、与知名建材品牌“北新建材”文字构成相近的“北新阻燃胶合板”商标、与知名乳胶漆品牌“多乐士”文字构成相近的“多乐杰尼”等多件与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商标设计来源进行解释,也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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