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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456746号“FL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594号
2023-02-27 00:00:00.0
申请人:富兰克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56746号“F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604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失禁用垫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牙科设备和仪器、畸齿校整仪器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010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089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现为指定使用在医用测试仪、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56746号“F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604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失禁用垫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牙科设备和仪器、畸齿校整仪器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010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089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现为指定使用在医用测试仪、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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