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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02628号“ORANGEDO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327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奥仁治品牌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石榴树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仁治品牌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石榴树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02628号“ORANGEDO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RANGEDOT”指定使用于第9类“固态硬盘;手机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528926号“ORANGE”、第28933887号“ORANG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带;智能手机用套”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具有一定区别,不会对异议人字号权构成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02628号“ORANGEDO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石榴树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仁治品牌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石榴树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02628号“ORANGEDO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RANGEDOT”指定使用于第9类“固态硬盘;手机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528926号“ORANGE”、第28933887号“ORANG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带;智能手机用套”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具有一定区别,不会对异议人字号权构成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02628号“ORANGEDO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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