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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69349号“来驾闪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462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天天顺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天天顺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269349号“来驾闪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来驾闪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商品包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85700号“闪送”、第47270803号“闪送及图”、第28200462号“闪送 闪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导航”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闪送”,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9349号“来驾闪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天天顺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天天顺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269349号“来驾闪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来驾闪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商品包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85700号“闪送”、第47270803号“闪送及图”、第28200462号“闪送 闪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导航”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闪送”,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9349号“来驾闪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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