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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06546号“老龘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0582号
2025-04-14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庆俤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庆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06546号“老龘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龘祥”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1778号、第17030259号、第72340120号“老凤祥”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商业文档管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表现形式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06546号“老龘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庆俤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庆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06546号“老龘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龘祥”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1778号、第17030259号、第72340120号“老凤祥”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商业文档管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表现形式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06546号“老龘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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