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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6435号“大窑啵啵 DAYAOBOB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5446号
2022-08-23 00:00:00.0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策马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策马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206435号“大窑啵啵 DAYAOBOB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窑啵啵 DAYAOBOBO”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419号“大窑”、第23409442号“大窑 DAYAO”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汽水”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206435号“大窑啵啵 DAYAOBOB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策马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策马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206435号“大窑啵啵 DAYAOBOB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窑啵啵 DAYAOBOBO”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419号“大窑”、第23409442号“大窑 DAYAO”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汽水”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206435号“大窑啵啵 DAYAOBOB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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