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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31813号“滨哈里道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994号
2025-05-19 00:00:00.0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海龙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海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731813号“滨哈里道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滨哈里道斯”,指定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蔬菜;红肠;加工过的水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79144号、第40809528号“里道斯”、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猪肉食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58712号“里道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31813号“滨哈里道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海龙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海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731813号“滨哈里道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滨哈里道斯”,指定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蔬菜;红肠;加工过的水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79144号、第40809528号“里道斯”、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猪肉食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58712号“里道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31813号“滨哈里道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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