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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93863号“石头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0636号
2025-04-14 00:00:00.0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伟勤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伟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293863号“石头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石头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背心;内裤;内衣;针织服装;鞋;袜;领带;皮带(服饰用);腰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51207号“石头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衫;背心;T恤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石头”,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3863号“石头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伟勤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伟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293863号“石头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石头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背心;内裤;内衣;针织服装;鞋;袜;领带;皮带(服饰用);腰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51207号“石头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衫;背心;T恤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石头”,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3863号“石头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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