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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88877号“迪普托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309号
2025-04-30 00:00:00.0
异议人:瑞玛蒂普拓普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文涛
委托代理人:上海聪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瑞玛蒂普拓普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文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88877号“迪普托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迪普托普”指定使用在第12类“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72419号“TIP TOP”、第4672415号“REMA TIP TOP”、第4672411号“TIP TOP及图”、第1566008号“REMA TIP TOP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修补车胎、无内胎轮胎及内胎用胶粘补片;修补车胎、无内胎轮胎及内胎用胶粘带”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72403号“蒂普拓普”、第3225943号“瑞玛 蒂普拓普”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修补车胎、无内胎轮胎及内胎用胶粘补片;修补车胎、无内胎轮胎及内胎用胶粘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蒂普拓普”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近似,属于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另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同或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迪普托普”、“DIPTOP”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能就其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另查,被异议人在其他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BMWWAHLER”、“BMWHELLA”、“FERRARIEVF1”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均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驳回。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恶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88877号“迪普托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文涛
委托代理人:上海聪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瑞玛蒂普拓普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文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88877号“迪普托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迪普托普”指定使用在第12类“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72419号“TIP TOP”、第4672415号“REMA TIP TOP”、第4672411号“TIP TOP及图”、第1566008号“REMA TIP TOP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修补车胎、无内胎轮胎及内胎用胶粘补片;修补车胎、无内胎轮胎及内胎用胶粘带”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72403号“蒂普拓普”、第3225943号“瑞玛 蒂普拓普”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修补车胎、无内胎轮胎及内胎用胶粘补片;修补车胎、无内胎轮胎及内胎用胶粘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蒂普拓普”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近似,属于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另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同或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迪普托普”、“DIPTOP”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能就其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另查,被异议人在其他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BMWWAHLER”、“BMWHELLA”、“FERRARIEVF1”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均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驳回。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恶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88877号“迪普托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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